第二十五条

有效

办案机关根据鉴定事项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需要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从包括但不限于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中进行选择与委托。

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的,应当从经依法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中进行选择与委托。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