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司法鉴定业务需要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辅助司法鉴定人在相应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聘用司法鉴定人助理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司法鉴定人助理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司法鉴定人实施的司法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