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二十三条有效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二)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三)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四)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六)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