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十一条有效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