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