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有效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反映学校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登记使用的外文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涵义一致。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称学院或大学,实施中、初等教育的称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称幼儿园;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冠以职业、职业技术等字样;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