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有效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