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