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