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提供技术集成、推广等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