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统筹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