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绿色发展第八十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转让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