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