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绿色发展第七十八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主动适应气候变化,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