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嘉陵江流域绿色发展。

嘉陵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嘉陵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嘉陵江流域转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