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七十六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放射性废物转运、贮存、处置和循环利用过程中辐射环境安全,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