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嘉陵江流域内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流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