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