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七十三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