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嘉陵江流域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监测监管等工作,提升流域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