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三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嘉陵江二级、三级支流及其他支流的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等措施,逐步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