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六十四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进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科学还田利用。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