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航运调度、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