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六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划定的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保护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