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七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嘉陵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