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五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水体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实施治理保护方案,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预防,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水体及水边垃圾、水面漂浮物的日常巡查和清理,组织开展水质监测,采取措施保持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