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五十四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