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计划,对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对嘉陵江流域胭脂鱼、岩原鲤、中华倒刺鲃、白甲鱼、华鲮、长吻鮠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禁止在嘉陵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