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嘉陵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嘉陵江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嘉陵江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