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