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嘉陵江流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嘉陵江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擅自毁坏林木。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科研或者实验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调整公益林等级或者将公益林变更为商品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