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