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生态缓冲带,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管控要求,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沿岸划定一定范围的生态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