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