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嘉陵江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嘉陵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