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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生态功能的保护修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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