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超标排放情况、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
(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信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