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嘉陵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建立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开展流域生态调查年度评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