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修复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管控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