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