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