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流域特色文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