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流域特色文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