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有效对嘉陵江流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