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因污染嘉陵江流域环境、破坏嘉陵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造成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4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