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营造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