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科学构建城市通风廊道,明确规划管控要求,为大气污染物消散、净化创造有利条件。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