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保护大气环境的活动。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举报、投诉内容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奖励。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