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考核评价及约谈问责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