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