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